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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保驗收必須執行環評及其批復中的標準嗎?

            發布時間:2021-07-06 瀏覽次數:2187次 關閉

            驗收必須執行環評及其批復中的標準嗎?


            問題:

            某項目主要從事絲印(環評分析絲印廢氣是無組織排放),原環評是2010年6月通過審批的,2016年企業通過一期驗收(只上了部分絲印機,當時驗收廢氣是收集高排),現在企業準備上剩余部分絲印機進行二次驗收(本次驗收,廢氣為活性炭吸附),由于和環評時間相隔太久,現行執行標準也發生變化,而且廢氣由環評的無組織排放變為有組織活性炭處理,請問,這種情況該以環評標準去驗收還是現行環保標準去驗收?

            答復:

            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污染物排放標準原則上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所規定的標準。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之后發布或修訂的標準對建設項目執行該標準有明確時限要求的,按新發布或修訂的標準執行。




            這種情況直接驗收還是上設施滿足現行要求后驗收?

            問題:
            現有2016年的環評及批復,建設內容為新型觸控顯示一體化模組項目,其中涉及VOCs工序有點膠貼合、點膠、烘烤固化等,產生的VOCs評價為經收集后高空排放,現在建設項目已建成準備投產,請問,在竣工驗收時,是先按照原有環評及批復內容進行自主監測驗收,再按照現行政策提升配套的VOCs廢氣治理設施?還是按照現行政策先上配套VOCs廢氣治理設施再開展自主監測驗收呢?
            答復:
            現行政策對VOC廢氣治理設施有更高要求的,可以按照現行政策先上設施再開展自主驗收監測。


            建設單位開展自主環境保護驗收指南
            一、驗收范圍及期限
              (一)范圍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開展自主環境保護驗收;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不需要開展自主環境保護驗收。
              自主環境保護驗收的范圍為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措施。其中,環境保護設施是指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以及開展環境監測所需的裝置、設備和工程設施等;環境保護措施是指預防或減輕對環境產生不良影響的管理或技術等措施。
              (二)期限
              驗收期限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設單位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之日止的時間。
              除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水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外,其他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需要對該類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或者整改的,驗收期限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的或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但未取得的,不應對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
              建設項目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可依法進行分期驗收。
              二、驗收主體及責任
              (一)驗收主
              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的責任主體,應當組織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驗收報告包括驗收監測(調查)報告、驗收意見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等三項內容。
              (二)驗收責任
              建設單位應對驗收內容、結論和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在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
              建設項目竣工后,由建設單位查驗、監測、記載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并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建設單位不具備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制,建設單位對委托技術機構編制的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結論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驗收一般程序
              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驗收程序和內容執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要求;生態影響類建設項目驗收程序和內容執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生態影響類》要求。
              本指南給出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一般程序和內容。驗收工作主要包括準備工作、驗收監測(調查)工作和后續工作,其中驗收監測(調查)工作可分為現場查驗、驗收監測和調查、編制驗收報告三個階段。
              四、驗收依據
              (一)法規標準依據
              自主環境保護驗收應當嚴格執行如下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技術規范、指南、標準的規定。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規范驗收程序和標準。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規定了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總體要求,驗收監測報告編制要求。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生態影響類》:規定了生態影響類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總體要求,驗收調查報告編制要求。
              (二)環評報告、批復依據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及批復、變更或補充環境影響報告及批復、相關環境影響分析報告及生態環境部門復函等。
              (三)行業驗收規范依據
              對于已發布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的建設項目,應按照該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編制驗收監測報告或者驗收調查報告。
              五、驗收前準備
              (一)查閱環評文件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
              查閱環評文件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記載建設項目基本情況和環境保護要求。建設項目基本情況包括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地點、環評文件類型、環評審批文號、基本建設內容、建設性質、生產規模、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等內容。
              環境保護要求包括建設項目在實施過程中須建設各項污染防治設施、生態保護措施要求,主要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環境管理要求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記載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保護措施章節中要求實施的各項環境保護設施,總則章節中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管理章節中“三同時”驗收內容;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記載環境影響報告表結論中要求實施的各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標準段中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其它與建設項目有關的環境影響報告中,記載新提出或更新的環境保護設施、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環評批復或生態環境部門的復函等文件,記載文件提出的環境保護設施、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環境管理要求。
              (二)收集建設項目建設資料
              查閱規劃文件、設計文件、設備清單、生產工藝流程、主要經濟技術指標、主要原輔材料、公用工程、環境監理等資料,記載與環評文件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相對應的內容,包括項目基本情況、污染防治治理設施、生態保護措施、風險防范措施等。
              (三)整理驗收支撐文件
              收集固體廢物處置合同、排水證明、排污許可證、相關協議等驗收支撐文件。
              (四)公開竣工、調試時間
              除按照國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通過其網站或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建設項目竣工時間和調試時間。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后,公開竣工日期;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前,公開調試的起止日期。
              建設單位公開上述信息的同時,還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六、開展驗收
              為進一步熟悉國家環保法規、標準,更好的履行環保主體責任,建議建設單位按照本指南的規定自己開展自主環境保護驗收工作,真正做到少花錢、甚至不花錢。對于確實不具備技術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機構開展驗收工作,編制驗收報告。
              (一)查驗項目建設內容
            1.污染影響型建設項目
              從建設項目建設地點、性質、內容、規模、工藝及流程、產品方案、原輔材料、平面布置、公用工程、配套設施等方面對比環評文件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記載批建一致情況,確定驗收范圍,判斷建設項目發生變動或新增減的內容是否屬于重大變動。
              2.生態影響型建設項目
              從建設項目建設地點、性質、功能定位、規模、線路走向和形式、主要技術指標、環境敏感區、配套設施等方面對比環評文件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記載批建一致情況,確定驗收范圍,判斷建設項目發生變動或新增減的內容是否屬于重大變動。
              (二)查驗項目環境保護設施
              1.污染影響型建設項目
              逐一對照環評文件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關于廢水、廢氣、噪聲、振動、固廢、地下水、土壤、風險防范、景觀的環境保護要求,記載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重點為新增污染源及相應的污染防治設施。
              2.生態影響型建設項目
              逐一對照環評文件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關于廢水、廢氣、噪聲、振動、固廢、地下水、土壤、風險防范、景觀的環境保護要求,記載各項環境保護措施、生態保護或恢復工程,重點為新增環境敏感目標及相應的污染防治設施。
              (三)查驗其他環境保護措施
              1.排污口規范化
              建設項目污染物采樣口、采樣平臺、標志牌是否按《固定污染源監測點位設置技術規范》(DB11/1195-2015)和排污許可證的要求設置。
              2.在線監測
            按照要求安裝固定污染源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排放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項目是否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并按相關的驗收技術規范進行驗收。
              3.標志標識
              廢水、廢氣的排污口標志及危險廢物貯存場所的標識是否正確,設置的位置是否合理。
              4.環境風險防范措施
              對照環評文件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的風險防范措施要求,記載裝置區圍堰、防滲工程、事故池、事故報警系統、地下水監測井、應急物資儲備等實施情況。
              5.其他措施
              對照環評文件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關于“以新代老”工程、清潔生產工程、綠化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生態修復工程等,記載具體實施情況。
             ?。ㄋ模┡袆e是否發生重大變動
              1.判別原則
              建設項目在實施工程中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的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重大變動,且可能導致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特別是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界定為重大變動。
              對于屬于生態環境部已頒布行業重大變動清單的建設項目直接對應判斷,不屬于的建設項目,則從地點、規模、工藝、環保設施、主要技術指標等方面參照執行,并對變動產生的污染物排放及環境影響進行分析。因生產工藝和生產規模調整使得污染源減少,污染物排放種類及排放量減少,危廢產生種類及產生量減少一般不屬于重大變動。
              2.重大變動清單
              對于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重大變動,生態環境部已發布28項重大變動清單,對于相似類建設項目可進行參照對比執行。
              3.污染影響型建設項目

              針對污染影響型建設項目,生產規模增大及生產工藝變化造成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廠區平面布置導致防護距離新增環境敏感目標,新增廢水、廢氣排放源,廢水排放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廢氣由有組織排放改為無組織排放,廢水、廢氣處理工藝減弱,廢氣排氣筒降低10%及以上,危廢處置方式變化、風險防范措施減弱等變動發生均有可能會導致發生重大變動。
              4.生態影響型建設項目
              針對生態影響型建設項目,功能定位發生變化,運行速度、運行量、軌道形式、管徑等技術指標增加,線位長度及占地面積增加,形式變化,因主體工程變化新增重要生態敏感區或環境敏感目標數量明顯增加,生態保護、污染防治措施弱化或降低等變動發生均有可能會導致發生重大變動。
              (五)驗收監測
              1.監測對象
              對建設項目實施的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
             ?。?)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監測主要為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和環保設施處理效率的監測。對環境的影響監測主要為建設項目評價范圍內環境敏感目標的監測。
              (2)污染物排放監測為環評文件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有環保設施和排放標準要求的項目,排污許可證中規定的總量控制污染物項目;環保設施處理效率監測為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有明確要求的項目;環境敏感目標監測為環評文件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有針對環境敏感目標設置環保設施且有環境質量標準要求的項目。
              2.監測因子
              監測因子主要為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確定的污染物。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未涉及,但建設項目實際運行可能產生或現行污染物排放標準有新規定的污染物。
              3.監測標準執行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污染物排放標準原則執行環評文件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規定的標準,在環評文件審批之后發布或修訂的標準對執行該標準有明確時限要求的,按新發布或修訂的標準執行;在驗收階段,建設項目所屬行業發布了新的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按新發布的標準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限值不應低于環評文件及批復的要求。
              環境質量標準原則執行環評文件及批復所列的標準,當建設項目所在區域聲環境功能區、地表水水體分類、環境空氣功能區發生調整,執行現行有效的環境質量標準限值;針對環境敏感目標,則對比環評文件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按嚴格標準限值要求執行。
              4.監測期間工況
              驗收監測應當在確保主體工程調試工況穩定、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下進行,如實記錄監測時的實際工況。典型行業主體工程、環保工程及輔助工程在驗收監測期間的工況記錄方法可參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附錄。
              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行業驗收技術規范對工況和生產負荷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5.監測頻次
              為使驗收監測結果全面真實地反映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和環境保護設施的運行效果,采樣頻次應能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環境保護設施的運行情況。監測頻次一般按以下原則確定。
             ?。?)對有明顯生產周期、污染物穩定排放的建設項目,污染物的采樣和監測頻次一般為2~3個周期,每個周期3~多次(不應少于執行標準中規定的次數)。
             ?。?)對無明顯生產周期、污染物穩定排放、連續生產的建設項目,廢氣采樣和監測頻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3個樣品;廢水采樣和監測頻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 4次;廠界噪聲監測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晝夜各1次;固體廢物(液)采樣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3個樣品,分析每天的混合樣。
              (3)對污染物排放不穩定的建設項目,應適當增加采樣頻次,以便能夠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實際情況。
             ?。?)對型號、功能相同的多個小型環境保護設施處理效率監測和污染物排放監測,采用隨機抽測方法進行。抽測的原則為:同樣設施總數大于5個且小于20個的,隨機抽測設施數量比例應不小于同樣設施總數量的50%;同樣設施總數大于20個的,隨機抽測設施數量比例應不小于同樣設施總數量的30%。
             ?。?)環境質量的監測,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一般不少于2天、監測頻次按監測技術規范并結合建設項目排放口廢水排放規律確定;地下水監測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2次,采樣方法按技術規范執行;環境空氣質量監測一般不少于2天、采樣時間按標準規范執行;環境噪聲和環境振動監測一般不少于2天、監測量及監測時間按標準規范執行;土壤環境質量監測至少布設三個采樣點,每個采樣點至少采集1個樣品,采樣點布設和樣品采集方法按技術規范執行。
             ?。?)對設施處理效率的監測,選擇主要因子并適當減少監測頻次,但應考慮處理周期并合理選擇處理前、后的采樣時間,對于不穩定排放的,關注最高濃度排放時段。
              6.監測實施機構
              建設單位可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員、場所和設備自行監測開展驗收監測;如建設單位不具備監測條件,可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監測機構開展監測。
              (六)生態影響調查
              生態影響調查一般包括對生態系統結構與功能的影響、對生態敏感區的影響和對保護物種的影響,調查因子原則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生態影響評價因子一致,主要為生態功能完整性、植被類型、生物量、野生動物種類、資源量、物種多樣性、土地資源、水土流失面積、土壤侵蝕強度、生態敏感區等。
              (七)環境管理制度調查
              1.排污許可證
              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記載建設單位申領排污許可證的情況。
              2.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及演練
              針對建設項目可能出現的火災、化學品泄漏等環境突發事故,記載建設單位編制“突發環境風險事故急預案”的情況;預案是否在地方生態環境部門進行備案,并日常進行演練。
              3.日常環境管理制度及執行
              記載建設項目已制定各項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及實施情況。
              (八)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
              1.驗收監測(調查)報告基本內容
              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應規范、全面,必須如實、客觀、準確地反映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要求的落實情況。
             ?。?)驗收監測報告
              驗收監測報告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建設項目概況、驗收依據、項目建設情況、環境保護設施、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主要結論與建議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驗收執行標準、驗收監測內容、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驗收監測結果、驗收監測結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竣工驗收登記表等。
            (2)驗收調查報告
              驗收調查報告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建設項目概況、驗收依據、項目建設情況、環境保護設施建設情況、工程及環境保護設施變更情況、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主要結論與建議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驗收執行標準、環境保護設施效果調查、環境影響調查、建議和后續要求、驗收調查結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竣工驗收登記表等。
            2.驗收監測(調查)報告格式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應編制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可視情況自行決定編制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書或表。
              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驗收監測報告和驗收監測表參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附錄;生態影響類建設項目驗收調查報告和驗收調查表參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生態影響類》附錄。對于已發布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的建設項目,驗收報告的格式及基本內容按驗收技術規范執行。
              (九)形成驗收意見
              1.提出驗收意見的方式
              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須根據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結論,逐一檢查是否存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八條中規定的九條驗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驗收意見。驗收意見應由建設單位蓋章確認。
              通過現場查驗、監測,發現建設項目有問題,存在九條驗收不合格情形中的任意一條,建設單位應進行整改、補充監測或調查、履行相關手續,上述工作均完成后方可提出驗收意見。
              2.提高驗收意見有效性的方式
              為提高驗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驗收意見的過程中,建設單位可以組織成立驗收組,采取現場檢查、資料查閱、召開驗收會議的方式,協助開展驗收工作,最終提出驗收意見。
              驗收組可由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機構、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機構等單位代表以及專業技術專家等組成,代表范圍和人數由建設單位自定。驗收組應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審批部門審批決定等要求,嚴格審查驗收監測(調查)報告內容、通過現場檢查形成科學、合理的驗收意見。
              3.驗收意見基本內容
              驗收意見應包含工程建設基本情況、工程變動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落實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調試效果、工程建設對環境的影響、驗收結論和后續要求等內容,驗收結論應當明確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是否驗收合格。驗收組成員應對驗收意見簽字確認。
              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驗收意見參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附錄;生態影響類建設項目驗收意見參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生態影響類》附錄。
              4.驗收不合格情形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不得提出驗收合格的意見:
              (1)未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要求建成環境保護設施,或者環境保護設施不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的。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或者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的。
              (3)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批準后,該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建設單位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批準的。
              (4)建設過程中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態破壞未恢復的。
             ?。?)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無證排污或者不按證排污的。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依法應當分期驗收的建設項目,其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環境保護設施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能力不能滿足其相應主體工程需要的。
             ?。?)建設單位因該建設項目違反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被責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驗收報告的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項、遺漏,或者驗收結論不明確、不合理的。
             ?。?)其他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得通過環境保護驗收的。
             ?。ㄊ┨顚憽捌渌枰f明的事項”
              1.“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基本內容
              建設單位在“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中應當如實記載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施工和驗收過程簡況、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除環境保護設施外的其他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實施情況,以及整改工作情況等。
              相關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門承諾負責實施與項目建設配套的防護距離內居民搬遷、功能置換、棲息地保護等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 建設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地方政府或部門在所承諾的時限內完成,并在“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中如實記載前述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實施情況。
              2.“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格式
              “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的內容應完整,說明的事項應清晰、簡練,應給出環保設施設計,施工和驗收過程簡況,環境違法、處罰、投訴及處理情況,環境監理開展情況,環保制度落實情況,環保搬遷、區域消減等實施情況,驗收前整改工作情況等內容;為提高說明事項的有效性,可附必要的支撐文件。
              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參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附錄;生態影響類建設項目“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按《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生態影響類》附錄。
              (十一)驗收報告公示
              1.公示時限
              除按照國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驗收監測(調查)報告、驗收意見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三項文件作為驗收報告,在編制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通過其網站或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主動公示驗收報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2.報送驗收報告
              建設單位應將公開的驗收報告報送至項目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跨區的項目則分別報送其所在區的生態環境部門。
              (十二)驗收信息填報
              驗收報告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登錄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114.251.10.205),填報建設項目基本信息、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情況等相關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ㄊ炇召Y料存檔
              建設項目完成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后,建設單位應將驗收報告及其他檔案資料存檔備查。
              驗收報告包括驗收監測(調查)報告、驗收意見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其中驗收監測(調查)報告中的圖件、“三同時”驗收登記表、現場照片、危廢協議和轉移和聯單應齊全;其他檔案資料包括環評文件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監測報告、排污許可證、相關協議、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及備案證明、環境管理制度、環境違法整改記錄、環境監理報告、在線監測設施驗收報告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支撐文件。

            文章轉載于環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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