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河北省生態環境廳公布2020-2021年秋冬季第五輪大氣環境執法專項,檢查行動中發現部分企業拒不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污染防治設施缺失或不正常運行,違法生產、違法排污。 對抗重污染天氣,需要每一家企業嚴格執行應急減排措施,降低排污總量,盡可能減少對空氣質量的影響,規避一切環境違法行為。為此梳理出12項常見的環境違法行為,方便企業進行自查自糾。 第一項 未批先建 未報批環評擅自開工建設,或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變動,建設單位未重新報批環評,擅自開工建設的。 第二項 驗收不符 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 第三項 違規排污 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 第四項 逃避監管 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第五項 監測異常 治污設施不正常運行,偽造監測數據的。 第六項 拒不改正 違法設置排污口、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未按照要求提交執行報告的。 第七項 未密閉圍擋 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第八項 自行監測不當 未按規定對污染物自行監測或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未按規定安裝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未按規定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第九項 違法處置固廢 未妥善處置工業固體廢物。 第十項 違法處置危廢 違法處置、傾倒、儲存危險廢物;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第十一項 無資質排放 建設項目未環評,被責令停建,拒不執行;無排污許可證,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 第十二項 不合理治污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 工業企業拒不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違規生產、違法排污問題4個。
· 工業企業污染防治設施缺失或不正常運行、污染物直排問題5個。
· 工業企業污染防治設施缺失或不正常運行、污染物直排問題6個
以上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也為其他相關企業敲響了警鐘,提醒企業必須不折不扣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決不能弄虛作假、敷衍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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